(2015)长刑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管东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东旭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21号罪犯管东旭,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东旭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管东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4日14时许,管东旭到靖宇县萃华金店内,借选购黄金项链之机,趁服务员不备,将放在柜台上一条60.82克的黄金项链抢夺后逃跑。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290元。赃物变卖后得款挥霍。案发后,管东旭家属已足额赔偿。2011年5月30日13时40分许,管东旭到白山市老凤祥金店内,借选购黄金项链之机,趁服务员不备,将放在柜台上两条重量分别为101.638克、60.295克的黄金项链抢夺后逃跑,后被该店业主抓获。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共价值6477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管东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实施两次抢夺犯罪,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东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