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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唐书元、高琼诉孙文英健康权纠纷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书元;高琼;孙文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楚中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书元,男,1952年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个体户,现住楚雄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琼,女,1973年5月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文英,女,1962年1月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 再审申请人唐书元、高琼因与被申请人孙文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楚中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唐书元、高琼以本案已执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书元、高琼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书元、高琼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玉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