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梅进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梅进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韩斌,总经理。被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树龙,总经理。被告:梅进新,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梅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梅进新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收益。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