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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凌慧清与被告王壮志、林勇、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凌慧清。委托代理人段小武,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登峰,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壮志。被告林勇。被告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号龙悦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林勇,该所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凌慧清与被告王壮志、林勇、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凌慧清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慧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凌慧清负担。审 判 长  曾安林人民陪审员  彭能娅人民陪审员  杨庆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