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熊胜惠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胜惠。上诉人上海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从成立至今主要营业地一直在黄浦区,从未在杨浦区经营,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XXX幢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