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锋与被执行人李现祥、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田锋被执行人:李现祥、吴丽娟申请执行人田锋与被执行人李现祥、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栖迈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李现祥名下位于建邺区某某大街XXX号XX幢X单元XXXX室,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耿晔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卞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