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刘道苹李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刘道苹,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莎,经理。被执行人刘道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刘道苹、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道苹、李军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南光路4号X号住房,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道苹、李军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南光路4号X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