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钢与巩振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钢,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振宇,男,l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审被告郭四妮,女,l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王钢与被上诉人巩振宇、原审被告郭四妮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园初字第391-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钢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王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钢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济阳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宏意门窗加工部(济南市天桥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钢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宏意门窗加工部不当;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济阳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巩振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核发的《登记基本情况》载明:“天桥区宏意门窗加工部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王钢;成立日期:2011年6月7日。”2014年7月26日,贾传柱出具一份《证言》载明,其于2013年6月13日介绍巩振宇到王钢经营的济南宏意门业加工部工作。王钢与郭四妮系夫妻关系。现巩振宇以“其于2013年6月13日经人介绍到王钢经营的天桥区宏意门窗加工部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8月28日)被钢钉崩伤眼睛。”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地属济南市天桥区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王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