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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陆庭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蒋启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陆庭美,蒋启红,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张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庭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启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智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去新安交管站内。法定代表人:葛传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杜杭莉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