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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保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保国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85号罪犯张保国,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梯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尧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保国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0年9月29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李光泽、何兴宇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张保国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罚金30万元未缴纳,违法所得未全部退还。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