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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张某,公司职员。被告田某,务农。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三个月就开始生气,经人多次调解无效,2012年6月分居至今。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田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差,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6月分居至今。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10日撤诉。撤诉后双方未和好。本院依法向被告田某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田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2012年6月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事宜暂不处理。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