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程子清与根喜、乌云巴根、宝喜、斯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子清,根喜,乌云巴根,宝喜,斯钦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程子清,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根喜,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乌云巴根,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宝喜,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斯钦毕力格,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在执行程子清申请执行根喜、乌云巴根、宝喜、斯钦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