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家馨与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赵军、赵明、文全生、XX、荆门市佳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家馨,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赵军,赵明,文全生,XX,荆门市佳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孙家馨。被申请人: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被申请人:赵军。被申请人:赵明。被申请人:文全生。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荆门市佳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6号11幢。法定代表人:彭东林。担保人: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栋11层02号。法定代表人:陈加军。申请人孙家馨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赵军、赵明、文全生、XX、荆门市佳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六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家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智展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赵军、赵明、文全生、XX、荆门市佳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北正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XX区XX路XX号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的房产。申请人孙家馨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