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查秋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査秋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査秋红,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査秋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査秋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査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