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其兆与铜陵苏宁电器义安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兆,铜陵苏宁电器义安北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徐其兆,男,汉族,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苏宁电器义安北路店。法定代表人:戴冯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兆诉被告铜陵苏宁电器义安北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其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其兆承担。核稿: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