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国斌与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斌,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37号原告:孙国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宇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斌与被告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孙国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376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经本院审查,原告孙国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376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