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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国红与邓观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红,邓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保字第3号申请人刘国红,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邓观辉,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刘国红因与被申请人邓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观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长宁镇东平管理区河东住宅区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37419DJX**号,房屋编号:1412104211121)进行查封,查封标的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置信花园内恒业楼B栋1××4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29187DJXX**号,房屋编号:00000000403320000XXXX)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观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长宁镇东平管理区河东住宅区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37419DJX**号,房屋编号:1412104211121,查封标的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刘国红提供担保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置信花园内恒业楼B栋1××4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29187DJXX**号,房屋编号:00000000403320000XXXX)。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