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邵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昊,男,户籍地为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候审。辩护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昊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昊及其辩护人张哲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邵昊通过姜某甲(男,50岁,退休职工)结识了正在找人打民事官司的被害人马某某(男,45岁,某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邵昊称自己能够在长春市、德惠市法院找人活动,帮助其打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官司。被害人马某某明确告诉被告人邵昊其目标是在中法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邵昊答应这事没问题,并称自己在中法有人,官司一定能打嬴。但找人活动需要拿钱,德惠市法院需要10.00万元,长春市中法需要100.00万元,自己要30.00万元好处费,吃喝需要1.00万元,总计141.00万元。被害人马某某见被告人邵昊许诺能找人帮助打嬴股权纠纷的案件,便同意给付被告人邵昊141.00万元。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害人马某某根据被告人邵昊的要求,在本市朝阳区某小区其办公室内、南关区某广场等地,先后交付给被告人邵昊人民币141.00万元。事后被告人邵昊找到长春市公安局民警刘某某,让刘某某在中法找人,刘某某当时只是答应帮助出主意,帮助找一个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律师费由被害人马某某交付7.00万元。2012年8月7日,长春市中法开庭后裁定发回重审。马某某发现被邵昊骗了,要求被告人邵昊退钱。邵昊不同意退钱,又给马某某介绍了朱某某的代理律师,朱某某找来中国行为法学会疑难案件研究中��法制宣传中心的人员,分析论证马某某股权纠纷案件能胜诉。被告人邵昊为此花费共计25.00万元。2013年7月16日,马某某与肖秋玲股权纠纷案双方经德惠市法院调解结案。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马某某报案,次日被告人邵昊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邵昊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16.00万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0.00万元,其余赃款被邵昊非法占有。被告人邵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承认收到141.00万元,是委托打官司用的,钱都办事用了,给邵某甲7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通过邵某甲给德惠办案人),给姜某甲45.00万元,给朱某某21.50万元,剩下的用于招待消费了。被告人邵昊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昊不构成诈骗罪,与被害人是民事委托关系,并积极找人办理相关事宜,没有虚构和隐瞒行为,���具备主观恶意。被告人邵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昊给邵某甲60.00万元时,自己在场。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三次与被告人邵昊送钱45.00万元给姜某甲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邵昊通过姜某甲(男,50岁,退休职工)结识了正在找人打民事官司的被害人马某某(男,45岁,某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邵昊称自己能够在长春市、德惠市法院找人活动,帮助其打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官司。被害人马某某明确告诉被告人邵昊其目标是在中法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邵昊答应这事没问题,并称自己在中法有人,官司一定能打嬴。但找人活动需要拿钱,德惠市法院需要10.00万元,长春市中法需要100.00万元,自己要30.00万元好处费,吃喝需要1.00万元,总计141.00万元。被害人马某某见被告���邵昊许诺能找人帮助打嬴股权纠纷的案件,便同意给付被告人邵昊141.00万元。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害人马某某根据被告人邵昊的要求,在本市朝阳区某小区其办公室内、南关区某广场等地,先后交付给被告人邵昊人民币141.00万元。事后被告人邵昊找到长春市公安局民警刘某某,让刘某某在中法找人,刘某某当时只是答应帮助出主意,帮助找一个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律师费由被害人马某某交付7.00万元。2012年8月7日,长春市中法开庭后裁定发回重审。马某某发现被邵昊骗了,要求被告人邵昊退钱。邵昊不同意退钱,又给马某某介绍了朱某某的代理律师,朱某某找来中国行为法学会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宣传中心的人员,分析论证马某某股权纠纷案件能胜诉。被告人邵昊为此花费共计25.00万元。2013年7月16日,马某某与肖秋玲股权纠纷案双方经德惠市法院��解结案。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马某某报案,次日被告人邵昊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邵昊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16.00万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0.00万元,其余赃款被邵昊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邵昊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甲、王某某、姜某乙、刘某某、尚某、朱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马某某给邵昊出具的欠条,银行汇款凭证,马某某与尚某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朱某某与中国行为法学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制宣传中心签订的协议书及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论证意见,德惠市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德惠市法院民事调解书,返还赃款清单,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邵昊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6.0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李丹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