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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宏伟诉韩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东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