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种兰群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种兰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38号罪犯种兰群,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种兰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种兰群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流氓罪判处种兰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服刑期间又犯强奸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对种兰群假释,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七日,本院指令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对再审撤销种兰群所犯强奸罪部分再审。同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撤销对种兰群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四年一个月二十四天。同年十二月五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对种兰群犯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期九年一个月二十四天。本院裁定维持唐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种兰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