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恢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念清与邓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念清,邓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周念清,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邓加福,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念清与被执行人邓加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念清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邓加福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念清尚有98230.00元未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恢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