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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太原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释放,2014年12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的灰红色捷达牌出租车沿南内环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内环桥东下桥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网上信息查询比对资料、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驾驶营运出租车且载有乘客,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