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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监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洛绒达瓦组织卖淫罪刑法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绒达瓦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80号罪犯洛绒达瓦,男,1973年出生,藏族,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于2011年5月17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绒达瓦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洛绒达瓦准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扎西多吉审 判 员 次  央代理审判员 索朗卓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尼玛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