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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上隆、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上隆,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上隆,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江勇,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汇盛花园23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姜倩,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268号联谊大厦A幢三层东部之7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新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倩,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汇盛花园23幢6层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上隆与被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