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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左涛与焦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济南闰泽纸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焦某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槐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逄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