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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软件园世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世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爱春,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软件园世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修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软件园世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薇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