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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春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林,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春林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春林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