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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培燕与马培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燕,马培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马培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玉明,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培宽,男,汉族。原告马培燕与被告马培宽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佳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培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玉明,被告马培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培燕诉称,原告系被告妹妹,因原告承包土地在被告户头内,现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原告在雷家村有土地无户口,上级对原告的承包地按半股补偿(2012年补偿5235元,2015年二次调标再次补偿3189.50元)共计8424.50元,原告两次补偿均由被告领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取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被告给付原告集体资产补偿费842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培宽辩称,马培宽有二妹马培红和幺妹马培燕两个妹妹,1998年二妹出嫁,被告马培宽即开始耕种马培红和马培燕的承包地,2001年幺妹马培燕出嫁,2002年万中双崩路的承包地被占了1.4亩。马培燕在2003年和2004年生小孩,马培宽均去帮忙,2007年马培燕小孩出车祸死亡也是马培宽找人帮忙的,2012年她老公出车祸死亡也是马培宽夫妻去帮忙。2011年二妹马培红的儿子脚被打断是马培宽的妻子送钱去骨科医院的,如果原告想要这笔钱,就要求原告把被告以前为原告做事的工钱补上。土地征收赔偿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原告只应分得土地补偿费,其他费用没有。第二次调标的补助费还没有到账,实际到账的只有第一次补偿费。经审理查明,马培宽与马培红、马培燕系兄妹关系,马培红与马培燕先后出嫁,两人的土地由被告马培宽耕种,耕种期间,由马培宽交农业税,2010年11月30日马培宽为承包地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为马培宽、张应权、马建章、杨付美。因“经开区”依法对高峰镇雷家村土地进行征收,对高峰镇雷家村10组民进行了补偿,《高峰镇雷家村10组(原安静6组)处置分配集体资产补偿费发放表》载明,集体资产分配为每股10470元,有土地有户口股数为1股,有户口无土地或无户口有土地股数为0.5股,马培宽作为户主领取了四股有土地有户口及三股有土地无户口或有户口无土地的补偿款即5.5股共计57585.00元,庭审中,经原、被告确认,有土地有户口的是马培宽、马建章、张应权、杨付美四人的,有土地无户口的是马培红、马培燕、马兹学三人的。2015年1月7日,补偿费调标,马培宽作为户主在发放表上签字领取了同样5.5股的补偿费,但该款现未到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马培燕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高峰镇雷家村10组(原安静6组)处置分配集体资产补偿费发放表、高峰镇雷家村10组(原安静6组)处置分配集体资产调标补偿费发放表、万县市龙宝区高峰镇雷家村第十村民小组证明予以佐证并经质证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高峰镇雷家村10组(原安静6组)处置分配集体资产,原告马培燕系无户口有承包土地人员,村小组对原告马培燕按照半股分配,即5235元,该款已发放到作为户主的马培宽账户内,原告马培燕请求被告马培宽给付523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发放的集体资产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原告只应获得土地补偿费,但被告马培宽并未向本院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支持。关于调标后的补偿费3189.5元,辩论终结前,原、被告均确认该款尚未到账,被告马培宽虽已经在调标补偿费发放表上签字,但该款未到账之前系可期待利益,原告马培燕可待该款实际到账后另行主张,对原告马培燕请求分割3189.5元集体资产调标再次补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培宽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培燕由其代领的集体资产补偿费5235元。二、驳回原告马培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培宽负担15元,原告马培燕负担1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马培燕预交,被告马培宽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马培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蓝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