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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贺德萍与赵边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德萍,赵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93号申请人:贺德萍,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赵边江,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边江的存款收入16809.5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赵边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