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崇坤,兰陵县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崇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份自谈后同居,于××××年××月××日生长女李某甲,又于××××年××月××日生长子李某乙,后二人于××××年××月××日经政府补办结婚证。二人在生活期间,因原被告经常吵闹,原告身患××,经治疗后痊愈,事后经常打闹,无法一起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李某甲归原告王某抚养,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现在,李某甲跟随被告李某之母生活,李某乙跟随原告王某生活。2011年10月份,被告李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相关书证并经庭审查证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了多年,但被告李某外出一直未归,下落不明,拒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未出庭答辩,故对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本院在此不予分割,待被告李某出现后,另行处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原、被告所生育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长女李某甲、长子李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人民陪审员 吴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