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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占文诈骗罪,刘占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04号罪犯刘占文,河北省阜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占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金地与被告人刘占文及同案被告人李更勇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占文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占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