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丁某甲,农民。被告丁某乙,农民。被告丁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丁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