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2月25日晚2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吴某甲(均已判刑)、梁某丙、吴某乙(均另案处理)五人持砍刀,在涟源市铁厂往三甲方向去的一个拐弯路段,强行拦住新邵县程某驾驶的从涟源市城区方向开往三甲方向的湘E-×××××货车进行抢劫,吴某甲、梁某甲、梁某丙、吴某乙持刀站在车前及驾驶室两边威胁司机程某和随车人员岳某,梁某乙问两人要钱,共抢得现金65元和call机一部。梁某乙嫌钱少,又爬进驾驶室搜程某的身,程某阻拦,梁某乙即朝程某左耳部砍了一刀,程某一拳将梁某乙打倒在驾驶室里,立即加大油门驾车并将梁某乙送到新邵县公安局。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岳某的陈述,证人梁某乙、吴某甲、梁某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领条等书证,伤情检验报告,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梁某甲个人情况的调查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某甲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梁某甲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梁某甲之所以犯罪,主观上是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时自控能力不强,以致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梁某甲应当吸取教训,遵守法律,把握好自己的人生道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阳超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