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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2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徐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徐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209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盛泽荡村。法定代表人徐伟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益明。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徐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益明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3年11月29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益明于2015年2月9日到庭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45000元,即日给付申请人5000元,余款240000元自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每月支付人民币5000元。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按期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执行中,申请人苏州东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益明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