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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诉被告盛郎、利辛县合力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盛郎,利辛县合力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席孟利,女,汉族,1994年3月11日出生,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席宇成,男,汉族,2004年4月3日出生,现居住地:蒙城县。法定代理人:席孟利,女,汉族,1994年3月11日出生,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王玉荣,女,汉族,1939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盛郎,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7198006169576,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合力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738026-8。住所地:利辛县双桥东(机电中心管理站院内)。被告:郓城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250270-7。法定代表人:宋全哥,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环路中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641669-2。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诉被告盛郎、利辛县合力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路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孟利、席宇成、王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