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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宝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