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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建国;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国与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