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蕊诉被告周隆隆、周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蕊,周隆隆,周成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刘蕊,职业不详。被告周隆隆,职业不详。被告周成喜,职业不详。原告刘蕊诉被告周隆隆、周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蕊于同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隆隆、周成喜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案外人华神(十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鄂CG92**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隆隆、周成喜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华神(十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鄂CG92**号小型轿车的抵押、变卖、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