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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灌云县凤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4)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云县凤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24号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灌云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召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灌云县凤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凤山。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灌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兵审 判 员  张凤玲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