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秀碧与李碧娥、吴毓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碧,李碧娥,吴毓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碧,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碧娥,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毓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秀碧与被执行人李碧娥、吴毓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根据(2013)鲤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根据(2013)鲤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3)鲤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向阳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郑英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XX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