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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汤某与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委托代理人汤旦洪。被执行人乐某。汤某与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了(2014)溧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汤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乐某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