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汤某与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汤某。委托代理人汤旦洪。被执行人乐某。汤某与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了(2014)溧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汤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乐某在法定期限内已经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