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墨市盛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进文、刘玉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盛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进文,刘玉风,孙希宝,孙建文,青岛即墨市宏联包装制品厂,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盛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59号B区四层。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进文。被执行人刘玉风。被执行人孙希宝。被执行人孙建文。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宏联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即墨市共和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进文,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山卫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希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盛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进文、刘玉风、孙希宝、孙建文、青岛即墨市宏联包装制品厂、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6063.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