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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名称

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与石静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石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宏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被告:石静颖,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静颖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良方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宗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