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兆兵与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兵,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兆兵。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兵与被告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兆兵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