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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