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