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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梁伟申请执行刘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梁伟。被执行人刘福。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萨法执字第140号梁伟申请执行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福的工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