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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逄金连与张小梅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金连,张小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逄金连。被告张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