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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经刚与陈海鑫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刚,陈海鑫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8号原告:张经刚。被告:陈海鑫,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刚诉被告陈海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张经刚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审 判 员  卜凡国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