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经刚与陈海鑫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经刚,陈海鑫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8号原告:张经刚。被告:陈海鑫,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经刚诉被告陈海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张经刚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审 判 员 卜凡国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