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光树与舒显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树,舒显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光树,男。委托代理人李晶、杨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显海,男。原告王光树诉被告舒显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树及委托代理人李晶、杨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显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雇佣员工,2013年期间为被告做家装工程,但原告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工钱,后在原告与被告沟通后,2014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但被告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舒显海向原告王光树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王光树泥工工资1300元。2015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原告陈述在起诉后被告已经支付800元,尚欠5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载明被告欠款金额为1300元,扣除被告已付8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之请求支持5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显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光树欠款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光树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