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健方与上海万贤食品有限公司、夏振才等、上海万贤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方,夏振才,李海新,夏圣韬,上海万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80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806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方,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夏振才,男,1952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李海新,女,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夏圣韬,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万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振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方与被执行人夏振才、李海新、夏圣韬、上海万贤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